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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2月15日,租半年,期满后在租赁合同背面写明收到下个半年的房租以及租期2014年2月15日至8月15日,及房东签名,之后今年7月13日又同样方式续交房租,租期为8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现在不在租住,并以通知房东,可房东,不愿全额退还押金及余下半年租金,怎么办,请尽快回复,谢谢

抵押担保 2014-08-01 17: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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