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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是青岛第一农机修造厂工人,经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于1971年入厂,1981年因厂原材料及生产任务不足之原因,由厂单方做出了“放假回家,有活后调”的决定。81年放假回家时,我母亲属在职职工。始终诚信的遵守着这份有效的口头合同,在家待岗在家至今,她与厂方所产生的实际劳动关系长达11年之久,现已超过退休年龄,待岗至今厂方未曾给予分文补贴。在工厂破产之前,母亲多次找过领导,由于领导班子多次更换,母亲的问题至今未能办理。请问律师我母亲的情况是否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母亲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希望律师能帮忙指点迷津!

其他 2008-09-30 2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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