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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 月27日买的广顺现代城的房子,合同上注明交房时间为2008年9月30日,在没有接到任何延期交房的前提下,今天上午到售楼处办理交房手续,被告知延期至2008年12月20日交房,开发商只承担从2008年11月1日至2008年12月20日的违约金,请问:开发商这种做法合法吗?

诉讼 2008-09-30 2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开发商以奥运为由延期交房是违约。
  • 购房合同上只写"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延期交房,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奥运因素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奥运停工的情况,并不能归为不可抗力的范畴,而更接近于情势变更。另外,奥运举办日期是早已定好的,开发商有时间提前做合理安排,并不属于不能克服的。
  • 要看开发商延期交房是不是奥运造成的,如果不是,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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