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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律师的答复,我想咨询一下问题。 我2009年在顺德买了一套商品房,属于带装修的房屋,合同规定2009年12月30日交房。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进行了大面积维修,实际收房日期为2010年4月20日。 期间,我因提前买了部分家俱无地存放,于2010年1月6日将这些家俱搬入屋内,并同装修公司商量后配了一把该房的装修钥匙(该房系房产公司将装修工作承包给了装修公司)。 现已收房,按合同延期交房的赔偿条款,我向房产公司提出延期赔偿(延期时间为3个月又20天)。对方以以下理由不进行延期赔偿:一、我‘偷配’了装修钥匙;二、将家俱搬入房内,以上均应视为2009年12月30日实际收房。 请问按我的情况,是不是房产公司提出的理由是合理合法的?

离婚 2010-05-02 11: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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