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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开发商乙方:沈某甲乙双方于7月27号签定商品房认购书,交定金三万元整。认购书就价格、房屋位置等进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充分了解甲方提供的所购标的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样本,并无异议,主要约定如下:1)甲乙双方商定,双方应于2014年8月3日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2)在本协议的上述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附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定合同的,定金双倍返还;乙方未能及时签定合同的,本认购协议自动解除,甲方将房屋另行出售,且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3)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签定合同之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定合同,甲方应将定金全额返还;4)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定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a.甲方未遵守约定价格,单方面提高房屋单价;b.甲方在定购期间,将乙方定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c.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5.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定购协议自动终止,定金不予退还,该房屋不予保留。现乙方于7月30号,31号,8月2号及3号对精装修条款与甲方协商不一致,协商内容均有录音,且有8月3号就协商事宜给开发商发函。因甲方始终未提合同补充协议,所以乙方就补充协议没有与甲方协商;需要帮助:1)因房子为精装修,因精装修条款与甲方协商不一致,可否要求定金返还?2)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定购协议自动终止,定金不予退还,该房屋不予保留。此条款是否加重乙方退定金的权利?可否要法院判决该条款无效?

其他 2014-08-05 17:0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情况
    【追问】你好,根据情况是什么意思?以上是真实描述
  • 你的定金难以返还,法院不会判定该内容无效的。今后参与这种重大的经济活动,花几千元请个律师参与,就能避免你这样的麻烦,没有这样的法律意识和支付律师费的意,当然是会有问题的。你在商品房合同的内容没有商定的时候,为何要先签这样的认购书并交定金呢?我十几年前买房的时候,我就不会交认购金,签认购书的,并且要在房产公司的合同上加上我关注的特别约定,如多少天内贷款不成功的话,则返还我交的首期款。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认购金应当返还。
    【追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01年6月1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金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它通常是在购房者与发展商就房屋买卖的意向初步达成协议后、准备进一步协商前签订的临时认购协议,通常的做法是在约定所选房号、面积、房屋单价及总价款后,约定一个期限,买方需在此期限内与卖方签署正式合同。买方支付认购金即取得在此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在约定的时间内,卖方不得将该房屋售予他人,如买方决定不购买,卖方应将认购金退还;但如果买方超过规定期限以后才决定不购买,认购金就作为对卖方保留房号期间损失的赔偿,不退给买方。 相对商品房预售合同来说,订购协议是本约订立之前先行订立的预约合同。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是在本约订立前先行约明部分条款,将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约定后续谈判其他条款,直至本约订立。预约合同的意义,是为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磋商,最终订立正式的、条款完备的本约创造条件。因此在继续进行的磋商中,如果一方违背公平、诚信原则,或者否认预约合同中的已决条款,或者提出令对方无法接受的不合理条件,或者拒绝继续进行磋商以订立本约,都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预约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继续进行了磋商,只是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约不能订立,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在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内。这种情况下,预约合同应当解除,已付认购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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