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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这样一个问题:继承法司法解释第56条说.“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我想问的是,如果扶养人履行了抚养义务,但被抚养人却暗自另立一份遗嘱把原遗赠协议中承诺遗赠给抚养人的财产或部分财产给了他人(比如协议中抚养人的兄弟姐妹),那么法律上是支持前一个已经履行了义务的抚养协议,还是后一个遗嘱?

其他 2014-08-05 19: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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