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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前,在北京买了一批衣服,回来后在当地销售,但是现在厂家以我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到当地工商局要求处罚,但是当时我买衣服的时候商家并没有告诉我他曾和厂家有过一系列的约定,1不在国内销售2不在有本品牌专卖店的地方销售。那我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我看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 利权穷竭原则”。)那我的情况符合这些吗? 是不是可以把被扣压的货物取回,继续销售。并且要求相关人对我进行一定损失补偿?

其他 2010-05-03 23: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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