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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的房产证是2009年的,面积是107.36平米。今年把它卖了,但地税局说需要补交我的房产证前面那个人的(他是2002年的)契税,他那个是公司一块办理的,都没有契税,因为那时候还没征收。我和他是离婚,他放弃房子,然后当时也不用交契税,就过户给我了。请问,我必须补交以前的契税吗?如果需要,那应该按什么标准呢?是按原来房款征收加上滞纳金合适还是必须按现在的评估价交呢?

其他 2014-08-07 08: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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