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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1997年11月24日与道县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其仓库建筑合同,并按其要求交了4万元合同信誉押金,后来因其无资金使合同无法履行,也无力退还押金,最后该公司写了一张字据以其财产作抵押:“本公司与周某某签订建筑合同获信誉押金4万元,时至今日长达七月之久,如在98年5月24日还不能为还,愿将在道县某乡某村所购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交由周某某拍卖,其拍卖款,首先用于结清所欠周某某的一切款项及损失,永不翻悔。”当时就将土地所有权证和购地原始合同及建筑规划许可证交了给我,因其建筑物是半成品未办产权证,县土地管理部门也未开展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业务,故无法登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9条规定“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至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赏权。”请问该抵押是否有效?拍卖时是否有优先购买权和优先受赏权?谢谢。

其他 2010-05-03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
  • 办理登记的抵押优先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因登记机关的原因,你当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你事实上持有有关抵押的权利证书,因此,你有权以诉讼方式行使权利。本案的关键是,你的债权已长达十二年之久了,其间是否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至关重要。如果你一直没有主张权利,你的债权将有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保护。
  • 非一言能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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