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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4日乘坐本单位交通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单位司机死亡,负次要责任。本单位死亡5人,48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4人入院治疗,本单位预支了抢救费,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行人死亡1人。2009年7月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进行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并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的单位土地进行了财产保全。2010年2月24位入院伤员对负主要责任的当事人及所属单位和本单位向法院起诉要求民事赔偿,本人司法评定伤残等级为7级,营养期300天,护理期360日。本人向法请求本单位先行赔偿,请问行否?

其他 2010-05-04 16: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根据你所提供的资料,你的情况应当视为工伤,可以走工伤途径由单位完全赔偿;当然,你也可以根据人损解释要求单位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剩余部分可以要求承担主要责任的当事人赔偿。但是,由于你在本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且你的赔偿数额的确定要通过主要和次要责任以及相关保险公司等共同确认和审理,所以你请求本单位先行赔偿的话,法院肯定会要求你追加被告。如果有疑问或者需要帮助你可以致电或者当面咨询。
  • 您好!您说的是不是先予执行?可以。
  • 先行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 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但先行赔偿不清楚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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