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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已经工作了7年了,现在公司不知道怎么回事,要求我们自己辞职后重新与其他的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只补偿3个月的工资(即从2008年算起),以前得工龄就归零了,并答应如果照上面的要求办,就给我们加工资,否则不加工资。(因为要我们签合同的人力资源公司是现在公司找的,其实工资和管理都是现在的公司给负责,我们只是人事关系变了,同时我们的工龄都归零了)。请问公司的做法是不是有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补偿合法吗?

争议解决 2010-05-04 14: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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