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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乡领导领来了开发商,说要征用我们的口粮田,用途为废料台,征用期限为二年,补偿标准为3650,二年后还需要继续征用再另行征用。二年后后不征用,征用完毕给恢复地貌。请问他们这样做法律依据是什么,此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其他 2014-08-10 07: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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