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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与别人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收了5000元的定金,但协议中没写双方的违约责任,之后买房人要求再少一些,就答应了。可对方现在少了以后都又不要了,他想又全部要回定金,我可不可以不还或者少还。因为他违背当初约定,杀下我的房价。请各位律师帮助!感谢! 问题补充: 很感谢刚才的两位律师提出富贵意见!不过刚才我才了解父母亲当初与别人还没签定合同,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也不懂该签定协议,只因与对方关系比较熟,收了别人5000元定金,只写了一个什么收条,收到对方5000元买房屋的钱,你们说这样算不算合同,生不生效,该不该全部退还5000元。

其他 2008-10-05 21: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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