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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方一结婚5年,育有一小孩,近日男方父母出资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填写了男女双方的名字。但是男方父母为了防止女方侵占他们家房产或者因为日后离婚会分割掉这套房产的一半走,因此要求女方就该房产签订协议,协议写明房子是由男方父母出资的,以后一旦卖房,男女双方需归还他们所有的购房款。个人觉得此协议不公平,因此希望在考虑保证女方权利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日后生活的前提下增加以下条款,但不知道这个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本协议未结束前男女方任一人发生缺失的,本协议失效。2、在双方婚姻持续过程中,男方一旦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对家庭不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家庭责任等情况,致使婚姻无法持续的,本协议自动失效。对该住宅的相关处理有法定确认文书时,按文书办理;无法定确认文书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另外,由于此份协议是在被男方父母逼迫下签订的一个四方协议,男方为补偿女方受的委屈,愿意与女方另外签订一个双方的财产协议,约定如果在双方婚姻持续过程中,由于男方过错,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对家庭不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家庭责任等情况,致使婚姻无法持续的,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债务由男方一人独立承担,此协议又是否有效?烦请解答,谢谢!

离婚 2014-08-18 20:3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既然房产证上面已经写了你们夫妻的名字,父母要求你们再签一份协议很多余。当然了,他们的钱买的房子,你也该理解他们。但是,这里涉及到南方父母是否有其他儿女的问题。至于你增加的条款,如果他们父母同意就好了,没有违反法律的条款,只要各方同意,一般情况之下都会有效力。
    【追问】姜律师,您好,男方父母要求签订的协议上面写着一半的房款是借给我们的,一半的房款算是他们的投资,借给我们的部分要求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归还,算作投资的部分是这样写的“根据甲乙双方购房前的口头协议,乙方日后如需对该住宅进行出售、出租,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如乙方出售该住宅,甲方可从出售房屋的所得中获取所得房款的60%”,但是我看了你们几位律师的回答,都提到了关键的一点,说以房产证为准,意思是就算日后离婚,他们要我签的这份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吗?是不能作为证据对抗房产的所属权的吗?还是说根据这份协议,我就算取得一半的房子所有权,我还是必须还他们钱?
    【追问】姜律师,您好,补充说一下,男方是独生子
  • 1、本协议未结束前男女方任一人发生缺失的,本协议失效——这句不知道什么意思?什么是“缺失”?如果你指的是死亡,不会导致协议无效或失效! ———————— 除了上面这一点,其他都是有效的。但是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和债务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不知道夫妻双方约定的情况下,与任何一方发生债权债务行为(用于家庭开支或者经营),需要用双方共同财产来偿还。偿还后你可以向丈夫追偿。
    【追问】农律师,您好,是的,缺失是指死亡,增加此条款的目的是,担心万一男方不在了,就是女方及孩子继承了房产所有权,但男方的父母可以凭此协议,收回房子,把女方及小孩赶走;或者是女方不在了,男方父母也会凭着这个协议实质上不让女方的父母或孩子继承到这个房子的所有权。因为男方父母要求签订的协议上面是写着“其中130万的房款是借给我们的,一半的房款算是他们投资在我们身上的,借给我们的部分要求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定期归还,算作投资的部分日后如对该住宅进行出售,男方父母可从出售房屋的所得中获取所得房款的60%”,所以我才想增加“本协议未结束前男女方任一人发生缺失的,本协议自动失效”这样的条款,如果这个条款没有效用的话,要想达到我的目的,应该如何修改呢?谢谢。
  • 您好,不论协议如何约定,只要没有过户,房子就还是原来的房主的。
  • 只要没有过户,房子就还是原来的房主
  • 你好,一般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双方签订协议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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