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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在一家合资企业上班,最初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签订绩效工资的标准以及金额,但是在试用期转正的时候签订了一张说明,规定如下:工资的组成是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2:5:3的比例构成。同时工作近3年,公司没有对我的部门制定书面的绩效考核标准。但是从去年10月份以来,公司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每月都将30%(绩效工资)全额扣除,询问之后,答复就是暂扣,也没有明确的说明补发的种种条件等。且从去年5月开始,公司每个月都会拖延发工资的时间,10天至30天不等。 现在我想要辞职,故想咨询一下,公司这样制定绩效工资是否合法?没有明确考核标准的情况下,月月足额扣除绩效工资是否合法?被扣除的这几个月绩效工资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要回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公司每月拖延发工资的情况是否合法,国家这方面具体的规定是什么?现在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

争议解决 2008-02-21 16:3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公司有工资标准制定权,但不得与法律相违背或冲突。但就本案而言,公司的做法均是错误的。你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你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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