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2006年7月份到2010年3月份在柳州市私营企业工作,其中2006年7月份到2007年12月份中,甲方私营企业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出台的劳动法,甲方才和我签定{劳动合同},是从2008年1月到2009年12月底{2年期限},甲方并没有把其中的一份{劳动合同}给我。在2010年1月份又新签了一份时效5年的{劳动合同},但在2010年2月份我因生病去医院,当我第一次用医疗保险卡时,发现2年来甲方并没有按我的工资比例来为我交纳所应得的医疗保险费用。之后因为这个我对甲方诚信度降低的原因,我向甲方提出辞职。在辞职后才知道,甲方并没有帮乙方交纳2008年1月份到2008年9月份的失业保险。像甲方的这种行为,算不算违反{劳动合同法},乙方是否有权利得到应得的补偿呢?

其他 2010-05-23 17: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柳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5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