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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2.2——9月在公司工作,老板娘说好了月工资2500,每月先拿1500,余下的年终结算。可是老板娘刁蛮无理,又没有给我交社会养老保险。我就离开了公司。我工作时间到2012.10.8日,在2013.9.27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办却说我超过了仲裁时效。原因是我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我申请让她们提供的2012.1——10月份的工作表她们只提供了1——7月份的。因为我们每个月的工资都是延迟一个月发的,发工资的时间是每个月的19——25日。像这个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其他 2014-08-18 14: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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