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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人自认为针管里不是传染性病毒物质只是苏打水等无害物质而实际上经鉴定就是毒害性物质则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若行为人自认为针管里毒害性物质而实际上只是无毒无害的物质,则应当定性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这样判断对吗??请问这两种各属于刑法上的什么认识错误??法律还是事实认识错误

刑事辩护 2017-08-03 16: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造成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缓刑(供参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如何认定的?

    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

    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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