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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当时(1952年3月)的在场人、中证人、《约据》、《契本契》和证人证言,充分证明房屋是房主付一山和付代良卖给了邻水县鼎屏镇五金同业工会的(街道集体组织)。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经济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它不属于国家财产,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我认为,这个官司是一定胜诉的。三、老街门面房,面积119平方米,价值50多万元,每年房租费2万多元。四、目前,房屋在邻水县工商业联合会(邻水县鼎屏镇五金同业工会的上级)和刘(付的妻子)名下各50%权利。五、请问:你是否愿意承担法律顾问?是否有把握打赢官司?

其他 2014-08-20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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