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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 怎么理解第十六条第二款?不是说收养关系成立即视同亲生父母子女吗?为何不适用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

离婚 2010-08-05 07: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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