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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中下午2:30分,我厂门前巷道一声巨响,一个小孩从3米多高的铁瓦中间的透明瓦中摔下,当时就不省人事,我厂工人即刻送医院抢救。后来得知是离我厂有一公里多的一个十一岁弱智小孩,据了解,该小孩经常到其它工厂、住宅区小偷小摸的,不知何时潜入我厂二楼,从一个锁了的一个小铁门进入到巷道的铁瓦面上,可能是想偷上面的几个空胶水桶吧,不小心踏在塑胶透明瓦上,透明瓦一破所以摔了下来,现在小孩要求动手术需要二万多元,其家长说没有钱,派出所要我厂先付上。请问有道理吗?我厂究竟要负多大的责任?如果死了又是会有什么后果?? 离问题结束还有14天

调解 2018-03-17 18:5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五十五、五十六条规定以及《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法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或家属经济损失。各项赔偿项目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已有详细规定,可以对号入座。具体数额的确定,患方可以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确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确定。各项赔偿项目确定后一次性支付,赔偿结束后不得再反悔。
      (2)行政责任:对于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于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或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侵权损害赔偿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只有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时候,加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才起重要的作用。
    第二、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三、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
    二、财产赔偿原则
    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确立财产赔偿原则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对于财产损害,只能以财产的方式赔偿。
    第二、对于人身伤害,也只能以财产的方式予以赔偿,而不能用类似于同态复仇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对于精神损害,无论是否造成经济损失,都应当以财产赔偿。
    三、损益相抵原则
    (一)损益相抵的概念及特征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赔偿原因获得利益时,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
    损益相抵的三个法律特征是:
    第一、损益相抵原则适用于一切损害赔偿责任确定的场合,不仅是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则,也是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 你可以委托律师帮你代理。具体可以来电咨询,
  • 值得探讨,个人认为你厂无责任。
  • 厂里应该负一定的责任。
  • 派出所无权要你支付医药费,你可不听派出所的。 从你陈述的情况看,你厂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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