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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中午在北京市朝阳区,由XX公司承建的XX配套厂房工地上,工人李XX下班时在工地五楼看见一瓶用可乐瓶装的液体。因为在工地没有配备民工饮用水,所以大部份工友都是用饮料瓶装茶水带到工地喝,这时他正好口渴,拿起就喝了一口,但突然觉得不对,于是马上就想吐出来。跟着工友就把他送到医院抢救,因液体毒性太强,于五月八日在北京XX医院去世。如果此事由施工方全权负责,那应该怎么赔偿?(死者李XX:44岁,系湖南娄底市双峰县人,家有小孩三个,均在上学,妻子务农,死者过世后,家里再无任何经济来源。) 请各位好心的法律专家给予意见和帮助,为感!

其他 2010-05-11 10:1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我们已经见过面了,建议请律师帮助你,操作的好,可以多要。
  •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老板未给职工参保,全部费用由老板支付
  • 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具体赔偿数额可以尽量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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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分清当时是什么情况,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律师把问题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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