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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 7月30 日与某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合同约定我的工资是1800元∕月,上班时间为: 8个半小时 工种为:车间冲床工。合同签订后,我就上班了,在上班期间我一直是守规守纪的工作,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我为公司的发展献出了自己应有的力量。可天有不测风云,2009年 12月18 日下午13点左右,我和往常一样去车间上班,但由于机器老化等原因,机器失控产生了连冲现象,使我的左手除拇指外其余四指都不同程度的损伤(食指第3节离断,中指、无名指、小指近侧端全部离断),事后我被送到县伤科医院进行治疗,我的中指和无名指已成功接上(功能丧失),小指离断。 住院 1个月后,我于2010年 1月 8日出院,2010年 1月 9日在公司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向县劳动主管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2010年 月 日经劳动主管部门认定我为工伤,2010年 月 日我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2010年4 月13 日拿到劳动能力级认定书评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在劳动能力等级认定书生效后,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赔偿要求,可是我万万没有想到他们没有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规定来计算我的赔偿数额,而是按他们公司的规定来算,他们说:公司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1100元,所以不能按我的月平均工资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来算(而我的合同上约定的工资和出现工伤前的实发工资都有是1800元),照他们的计算方法: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100=11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1100=770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7×1100=7700元,也就是说我的八级伤残赔偿金总额为:26400元,再减去我工伤后向公司支借的7000元,最后公司只愿赔偿我19400元。然而,他们也没有给算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他们说公司没有这种规定),从我住院治疗之日起到拿到劳动能力等级认定书之日止我有5个月是处于停工状态,这样算和理吗?应该这样算?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0-05-11 1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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