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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xx房地产公司,交了¥:10000的购房诚意金,此公司是在2010年4月30号开盘的,我是4月25号去交的诚意金,当时销售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开盘当天没有选中房,诚意金会退还给我的,因我没有选中房了,所以到了5月3号,我就打了电话去销售,要求他们退还诚意金给我,可他们就以各种理由,暂时不能退,而她们给我的答复是,有一份(汇景.中央华府诚意登记申请书)里面有一条规定,如没有选中房的要在30日内,等到她们的销售员通知才能退还,可她们给我的那份诚意登记申请书里面跟本就没有那一条规定,再次找她们退钱时,我拿资料找她理论时,她们就改口说,是口头告之我,要在30日内退还,可我当时去交诚意时,她只是告诉,如果没有选中房,钱会如数退还给我的,并没有告之我,要在多少日内退还,也就说我可以随时去退回我的钱吗?而她们那种行为是属于什么行为?

其他 2010-05-12 07: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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