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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间,要想取保就医必须符合什么样条件,或者是什么样的疾病才能申请

刑事辩护 2010-10-13 16: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试行) 第四节 保外就医、监外执行 第十八条 犯人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二)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疗无效的; (三)年龄在六十岁以上,身体有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四)身体残废,失去劳动能力的。 犯人在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期间,算入刑期以内。 虽符合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尚未减刑的; (二)罪恶民愤很大,苦主不谅解,群众不同意的。 第十九条 凡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犯人,需要办理下列手续: (一)由犯人所在监狱、劳改队提出书面意见,报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劳改局批准。 (二)事先应与犯人家属和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办理取保手续。 (三)犯人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时,应填写“犯人出监鉴定表”,及时送交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以便进行监督改造。 (四)对家居外省、市、自治区的犯人,可以将犯人和档案材料转给当地劳改局,由他们指定一个就近的劳改单位负责管理。并在犯人痊愈或刑满时,办理收监或释放手续。 (五)犯人在保外就医、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则上由其家庭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劳改单位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 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犯人,由犯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考察,并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一)应将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犯人的情况,向犯人居住地的治保会介绍清楚,由治保会进行具体的监督考察工作。派出所要定期进行检查,劳改单位也要定期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掌握情况。 (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病已痊愈,或表现不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劳改单位收监执行。 (三)犯人在监外死亡、迁移地址或因重新犯罪被捕判刑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劳改单位。 (四)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犯人,刑期届满时,劳改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释放手续。
  • 已判刑有关心病可取保就医吗
  • 要分清是在拘留逮捕期间还是已经经法院判决生效开始服刑。
  •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保外就医: 1、 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而死亡危险的; 2、 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医的病残情况,应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 下列罪犯、根据法律规定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惩、民愤很大的; 3、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 二、审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应当根据罪犯的病情组织有关科室医生成立3人以上鉴定小组、负责出具鉴定文件、并附诊断、辅助诊断等证明文件、在鉴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3、呈报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对罪犯的保外就医必须有担保人。 4、监狱接到罪犯被批准保外决定后(监狱审查后报省局批准)应及时通知担保人、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2000至5000元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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