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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10几岁的时候就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啦,户口也在一起的,那时住的是小房,几年后爷爷去世啦,我就和奶奶一起生活啦,再后来我结婚了,老婆的户口也牵来啦。过了两年小房动迁啦,原本是双室的房子可房产局却要给我们一个单室,无奈下大伯只好把已经离了婚的叔叔的户口牵来啦,(叔叔一直都不和我们一起住)就这样房产局也没给我们双室,后来我经过社会关系,交了扩大面积的钱和2000元的部分产权费(这事大伯知道的),房产局才给了我们双室。再后来我有了女儿,就这样我们一家三口就和奶奶共同在这个双室里生活了。生活了6年后奶奶也去世了,我一直和奶奶共同生活,足有20几年,也没有其他的房子(后来叔叔的户口也迁走啦)我想把原本承租人是爷爷名的房产证过户到我的名下,(以前我爸爸和大伯,叔叔和奶奶都说好的,由我们赡养奶奶,奶奶去世的一切费用由爸爸出,房子就归属我们的,可由于当时的经济原因我们拿不出全部的费用,只分摊了部分的费用)大伯却不同意啦,非让我们再赡养离了婚的叔叔才能更改房产证。我觉得他的做法不合理我无法接受,只有再赡养叔叔我才有房屋的承租权吗,这个房子的承租权由大伯说了算吗。 请帮帮我,房产证的承租人可以改为我吗?我应该怎么做。

离婚 2010-05-11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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