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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8月份在龙岩买了个店面,一次性付款,因是现房,马上就交付使用了。年底拿到了房产证,但至今还未拿到土地证,交涉多次开发商总是说正在办等通知。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否则“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的0.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现在已经逾期近半年了,违约金已达几十万元了,我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

诉讼 2010-05-13 10: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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