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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份牛某向公某借款66万元,我是担保人。现牛某已跑路“下落不明”,走之前告诉我这笔66万元借款实际没有发生,是牛某去年借了公某95万元高利贷,到今年年3月初产生了40万元的利息,到4月下旬又产生了25万元的利息,到6月份又产生了26万元的利息,这三笔利息因牛某本金利息都无力偿还,公某都要求牛某将利息打成借条。其中最后这笔公某为了保证自己借款的利润,和牛某协商,在26万元利息的基础上又增加了40万元,形成了这笔66万元的所谓借款。但牛某并没有就这一情况给我书面的证明,只是给了我一份录音,录音中公某和牛某谈话中提到“增加40万是我们两人商量的,你自己心里清楚”。7月份公某已起诉要求我还款,庭审后公某撤诉。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2013年)》,我认为公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虚构借款意图诈骗。想请教给位专业人士,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是否涉嫌诈骗?

刑事辩护 2014-08-26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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