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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房是通过中介买卖的。我是买方,由于卖方的父亲在一次事故中死亡,由他女儿和他老婆出售动迁安置房指标转让,合同上也是他女儿和他老婆的签字。而且动迁办的房款也是由我方(买方)支付的。物业里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都是由我方支付。房子也已经到我方手里了。现我方已把房子装修好了。并花了几十万装修费。本于2013年6月可办理产权证,到了8月还未得到中介消息。这时我方才得知此房已被法院查封(原因是她父亲生前欠债20几万,而她女儿不肯还那么多。所以债权人把房子查封了,现卖方还在打这类官司)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也就无法过户了。但跟卖方联系,卖方一直让我们等,让我们放心说他们不会反悔的,也不会索要其他额外费用,只要等房子解封了就会过户给我们。但现在卖方都是口头上说,我方要不要在签份有保障的补充协议?或是告卖方违约,让卖方偿还房款和装修费还有违约金,如果是这样的,卖方没钱偿还,此房会不会被法院强制拍卖,然后拍卖的房款赔给我方和卖方的债权人呢?现在不知道怎样做才对我方有利了?

其他 2017-10-10 10:57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再签保障协议也难完全避免风险。这种房买卖不能及时过户本就存在风险。可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建议请律师,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
  • 再签保障协议也难完全避免风险。这种房买卖不能及时过户本就存在风险。
  • 可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装修合同的违约金;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所以一般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此损失的定义需要预想风险。
  •   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应如何约定?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一般而言,针对第一种情况直接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即可,但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买卖双方为入住条件发生争议,卖方拖延不解决,买方又未能按时办理入住,导致更多的纠纷,因此,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1)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首先,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其次,卖方承诺通水、电、气的,应全部开通,提供的房屋装修标准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该期限内卖方应达到入住条件;否则视为违约、卖方逾期交房;(2)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 再签保障协议也难完全避免风险。这种房买卖不能及时过户本就存在风险 。
  • 这样的房产,风险就在这里
  • 再签保障协议也难完全避免风险
  • 有风险,设法完善双方约定,尽可能减少风险!
  • 再签保障协议也难完全避免风险。这种房买卖不能及时过户本就存在风险,建议立即起诉,不知道房子交易合同是否已经在网上备案。
  • 只有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该房产,法院肯定会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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