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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司员工赵某,在2010年3月26日时提出辞职,人事部要求本人办理。 2、但赵某自从3.26日开始就未来公司上班,经多方联系本人未来办理。 3、本人于4月12日来司补交了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书,说有病待查。 4、本人于4月19日来司,说决定离职,但本人自当日至今未回岗工作,公司联系不上本人。 5、后于4月26日,赵某打电话通知单位于4月28日来办理相关手续,本人当日没来司。后发现,赵某在填写完离职表单前,私自与组内员工进行工作交接。赵某合同还未到期。依据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第六条中的第十条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给予赵某如下处理: 1、 自2010.3.26日-4.16日,因其旷工天数大于15天,故在2010年3月工资中扣除超额奖金214元,已作经济处罚。 2、 因其假条上无部门主管副总签字,故假条无效。 3、 赵某借用请假名义而故意旷工,旷工天数长达一个月,此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给公司带来及其严重的影响。 4、 我单位决定对赵某给予违纪辞退处理,并且于2010年4月28日,某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调解 2010-05-13 13: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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