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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辩护人得条件有哪些?感觉请律师挺贵的,可以不请律师担当辩护人吗?

刑事辩护 2010-05-13 16:30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辩护人的条件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一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见,非律师人员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有三种身份: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就是当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他们基于情亲,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了,这符合人情和常理;二是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当事人与所在单位和与当事人社会身份有关的社会团体有着一定的关系,其所在单位和有关的社会团体当然可以为其推荐作为其代理人的人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就是以上人员以外的人,这些人代理必须获得人民法院许可。   刑事案件中,非律师人员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有两种身份:一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与民行案件不同,这里是“人民团体”而不是“社会团体”;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亲友的要比民行案件中“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范围要广。刑事案件中取消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由于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人参与国家司法活动,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担任的,所以法律做出了一些条件规定。这些规定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上获得帮助的权利,又保证了国家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从三部诉讼法规定来看,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都不是一种职业行为,都是一种个别行为,是一种对个别当事人的帮助行为,这是立法的本意。  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人称为“律师”。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现行《律师法》第十四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008年6月1日实施的《律师法》第十三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律师是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的业务的职业人员,专门从事代理和辩护业务要经过国家特别许可。   非律师人员代理或辩护不是职业行为不是一项业务就不存在收费的问题,如果收费并且经常为了收费而代理或辩护就是从事了律师业务,由于其没有获得国家特别许可擅自从事律师业务,是违反了三大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律师法的“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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