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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的房子是新开发的商品房,在开发商手上签的合同交的款,在办理房产证前,土地证上的名字就根据购房合同已经存入土地管理部门档案了,购房合同和缴款单据都是我的名字,只是在办理房产证时,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用的是我婆婆的身份证直接在房管所办的,开发商办好房产证后让我自己办理土地证,但发现两证名字不对。现在我想将房产证改为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土地证上一致的名字,但房管所要求过户,缴过户费9000多元,我就不懂,房管所在开发商未提供购房合同、缴款收据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这个符合规定吗?我是否可以找房管所讨说法?

其他 2010-05-13 18: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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