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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4月28号委托佛山XX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托运货物一件,5月6日收货方还未收到货物。(备注:导致收货方延误工期一天)打电话给方查询,被得知货物可能已丢正在找(备注:货物丢失是因为方的工作人员没有给我的货物贴上货运单。),5月14号我打电话给方,问货找的怎么样了。方说货物已丢只能按照货运单上的规定赔偿而且态度恶劣,说要么按规定赔偿,要么去投诉,随便你怎么样。(备注;未保价)赔偿300元,我的货物价值3120元。请问我能找方赔偿我的货物损失和延误工期损失吗?很气愤!请求解答,谢谢!

其他 2010-05-14 19: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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