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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教一下.本人是96年进入一大型国有企业工作,每年均与用工单位签订了1年期限的用工合同.在06年单位通过劳务资源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但实际仍在原单位工作.工作性质也并不是临时性,替代性工种.今年又通过另一劳务资源公司与我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务派遣合同. (以上派遣合同均是我不了劳动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请问,我是否还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是否可提出从06年起工资两倍的赔偿?另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与同工种的正式工同酬.谢谢!

其他 2008-10-09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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