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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4月4日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认购书中约定如果一个星期之内不交完首付、签订购房合同,就不退定金。 4月10日我去交完首付,说好的是用公积金贷款,但在签合同的时候售楼小姐在付款方式一栏中选着的是“其他方式”(合同中一共有“一次性付清”、“银行按揭”“其他方式”三种选项),并且在该项下补充栏内填的是他们的固定条款:“在签订合同7日内提交贷款所需手续”,否则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当时我问售楼小姐为什么要这样填,售楼小姐说是公司规定,她也没办法。并说这不会有什么问题。 为了保险起见,我将售楼小姐当时讲的话录了下来。 另外,当时并未拿到合同,而且由于他们换了物业公司,关于物业的附件他们需重新拟定,所以说再通知去合同时间。 等了将近一个月,他们还没弄好,我打电话催了两次。并且确定了暂时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证明资料,因为房子明年年底才封顶,封顶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 昨天售楼小姐通知我可以签合同附件并拿合同了,请问关于公积金贷款资料提交的约定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其他 2012-03-09 16: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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