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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承认案件刑事侦查事实,而对其违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 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精神,非法干预经济纠纷案件的错误不予 确认,把责任推给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人不服。按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2 条 的规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请问,该向那级 机关申诉,是市公安局吗?市局只会“维持”县局的意见,岂不是白申诉吗?面 对这种情况,赔偿请求人还有什么锤子可耍?还能向那里申诉?请支招。谢谢。

刑事辩护 2008-10-08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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