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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辽政行复驳字【2013】163号说: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辽宁省社科研究系列高级评委会办公室是辽宁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条件评审评委会的下设机构,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因此不是适格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一项(一)款和第四十八条一项(二)款规定,决定驳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明明高评委办是高评委的常设机构,怎么是下设机构呢?完全不通嘛。《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一项(二)款: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请问省法制办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哪个具体单位?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请问省法制办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哪个具体单位?

行政复议 2019-05-09 12: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认定书下发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伤认定结果提出复议。
    在行政复议期间内,即使提出劳动仲裁,仲裁委也会不受理的。
    因此,只有等行政复议结束之后再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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