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在武汉,因怀孕,准备休产前假、产假和一年哺乳假,公司同意休假,但与人事部就应发放工资的基数有分歧,目前正在协商中,请教各位老师应如何能最大维护我的权益?怀孕后,公司总经理考虑我的工作岗位比较重要,担心影响公司经营管理,提出要求由他人接替我的岗位,承诺对我的薪酬不降低,也不再对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我原岗位工资标准是3900元,以往因公司经营状况不良,每月只发放85%,从去年末开始,公司规定每月将工资标准的85%按出勤情况发放,对15%进行二次分配,按照部门KPI完成和个人工作情况考核作为绩效工资(不是业务提成)每季度进行发放,请问:我的工资发放标准应该按3900元算还是只算85%的部分?原本每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应该计入我的假期工资发放基数吗?在我怀孕后,公司又发布了一个文件(未经职代会通过),说每季度缺勤超过20天,全季度的绩效工资都不予发放。请问: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属于缺勤的情况吗?比如产前假按工资80%计发,公司能够扣除这15%后再扣除20%吗,是不是属于重复扣除?这里“工资”包括什么范围?

其他 2019-12-06 07: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行使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扣减工资必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将构成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匿名举报,也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 员工依法选择休年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即全薪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