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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房屋于2005年出租他人使用,期限为5年,今年5月份到期,到期后我想收回。当初所签的合同中有一句话是“房屋到期后,如乙方(承租方)继续租用,原合同继续有效,以上打租为准,甲方(我出租人)不得拒绝。”上个月我向承租人表明房屋到期后要收回,但他执意说到期后合同继续有效,要继续租用,并且租金还是原来的金额。因为当初签合同时那句话是出租人添加上去的,也是因为马虎大意没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房屋快到期了我要收,请问各位专家,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了还继续有效吗?

其他 2010-05-14 21: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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