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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处理合法吗我有一朋友,今年三月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由于他是一名警察,当地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发号《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五、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和被劳动教养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籍的,其警衔不予保留,警衔标志应予收回。“之规定取消了他的警衔。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效力高于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发号《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按照法基理论当适用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下位法无效。因此我认为当地县公安局适用法规错误。请问该事应向何单位申诉。

刑事辩护 2010-05-14 2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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