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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按开发商的招商广告承租了1000多平方的物业以做经营,但后来对方很多物业条件不具备影响了我们正常开业,并且有部分费用收取标准极不合理,因而我公司也滞后了一部分保证金的支付并一直努力与对方沟通。现对方以我们延迟交款为由单方面解除合约,并强行关闭了我们的租赁单位,并扣留公司内价值几百万的全部资产。而我们延迟支付的仅有12万元, 请问: 1. 对方有无权利强行关闭物业并扣留我公司全部资产? 2. 即使我方有延迟付款的过错,按租赁合同,是否甲方没收我公司交付的保证金即可(保证金远大于我公司租赁该物业产生的费用如物业费水电费)? 我们还须交纳清所有的费用吗?3. 对方强行关闭我公司有一个多月,拒绝见面拒绝沟通,还要求我们支付2万元的保管费,这合理吗? 4.我们是否有权要求其赔偿我们的营业损失?

其他 2008-10-09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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