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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两年前接受了一家私立幼儿园,有位员工已在幼儿园工作了十四年,一直没有买社保。我接手后一直让她签劳动合同但她不签,前段时间员工因为高血压在园晕倒了,休息一个多月后现在要求到回来上班,应了解她的血压吃药还降不下来,随时有晕倒的可能性,所以不想让她继续上班,我们想劝退,但她坚持要十四年的补偿金。我们的问题是:1、她今年已经55岁了,到了退休年龄,是否属于自然终止合同,是否可以不用再让她上班;2、如果不让她来上班我们需要赔偿什么?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她的月工资900元;3、她是幼儿园的厨师工作时间是早6:30—晚6:00,她提出每天工作八小时后的时间属于加班,要求补偿十四年以来的加班费,是否合理。(每家幼儿园的厨师工作时间都是如此)

争议解决 2010-05-15 22:5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到退休年龄不是合同终止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才是。 2、不让她上班,看您用什么理由和方式,操作不同,结果就不同。 3、可要求加班费,但不是14年,要受时效限制。 若还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 没有购买社保显然需要补交。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 1、到了退休年龄,可以终止合同; 2、到退休年龄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要求补偿十四年以来的加班费,理论上是合理的,也有法律依据,但是,她难以举证。如果你认帐,她就不需要举证了。
  • 咨询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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