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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3月在浙江鞋厂打工认识,当年在被告老家与其举行婚礼(双方不到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2006年5月2日生育一女,取名谢佳,现已8岁。于2008年1月30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酗酒、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我多次苦心相劝,仍劣习不该,且每次规劝都遭到暴力毒打。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原告于2010年3月5日(农历正月二十)趁被告不备离家出走,自己靠打工、捡破烂为生,现原、被告已分居四年之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婚姻法》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请问能否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离婚 2014-09-05 12: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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