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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4日晚上9点多钟,岳*和另外一名男子冲到益阳市**小区要债。但他们把要债人的地址搞错了,本来是5楼的人欠他的钱,可他跑到4楼去要钱,4楼的人她说不欠他的钱,他们就把人家的防盗门打烂了。在这个时候小区的保安来了,我和弟弟正好在小区玩,听到这情况马上就赶去了。(我们赶去前那些人就报了110,但110过了30多分钟才过来。)我们去了就帮忙把岳*他们从楼上带下来了,在下面等110的时候,岳从袋子里抽出匕首先刺向我弟弟,然后就刺向我,我弟弟当时因失血过多,送往医院就死完了,我当时刺伤后不知人事。幸亏送得即时,要不就2条人命。现在我构成9级伤残 。 律师:请问您一件事情。凶杀判决死刑后我们可以向凶杀或同案犯要求民事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0-05-17 21: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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