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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北**大学**学院的一名学生。我于2013年10月29日收到一条短信,大意是,凡在校学生。可凭学生证,至**电器(地址为:石家庄**路公交车的终点站,也即**)办理手机分期付款业务。我于翌日(30日),至**电器所在地,与其工作人员商定,以首付50元,以后的12个月每月分别还49元,总计638元的代价,得到一个海信手机。所交638元款项,**电器均会以话费形式返还给我。其后,我按时还款,有时一次还两个月的,有时还一个月的,从无拖欠。2014年5月以前,均亲自到**电器所在地归还(发票因宿舍楼搬迁而丢弃),5、6、7、8月,均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还款,支付宝上保留了交易记录(凭证)。然而,**电器9月份却并未返还相应话费。但,其工作人员却声称已返还话费。实无此事!我于8月28日查过一次话费余额,显示剩余50.24元(实因我于过去给他人充话费时,大意地将50元冲入自己手机卡中)。9月查询知,话费余额剩余19.24元。分明是比上月减少了31元吗(减少的31月,与“电信公司”每月返还的21元,合计52元,恰是每月的套餐总费用)!而本月的套餐费用本应由**电器代为缴纳。希望您们能妥善为我寻求公平。感激之至!

消费者维权 2016-05-16 08:4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到主管部门投诉。
  • 你好!若公司调动你的工作岗位双方达不成一致协议,后不提供劳动条件给你,你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才能算是触发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
  • 你可以留存好证据,向工商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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