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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一个商业街开店,刚开始入驻的时候招生中心说会有很多品牌入驻(合同中没有注明),店铺开了三个月了,说入驻的品牌全都没有入驻,现在没有人流量,我们这些商铺可不可以告招商中心商业欺诈,做虚假广告(我们入驻之前他们有电影院入驻的宣传),在五月中旬之后商业街对外所打出去的项目名称也改变了,另外官网6月对外称该街入驻率已超过百分之五十,计划十月一开业,可是到目前为止整体都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现在有很多家商铺都在欠缴租金,我们想解除合同告对方商业欺诈,想了解下,在合同中未承诺整体开业时间,以及将有什么入驻的品牌,法院是否支持,我们手里都是些简单的宣传证据,不知道是不是足以证明招商中心商业欺诈,我们是冲着前期招商时给我们的这些承诺才签订的合同,可是合同中并未写上,而且整个合同只有一条甲方的责任,另整个合同都是说在什么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有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注明,如果在不足以证明该招商中心商业欺诈的情况下,我们如何解除合同,我们交付了合同违约金,是不是不需要支付其他的违约金。

其他 2014-09-04 16:1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起诉招商中心,要求解除合同,并进行赔偿。欢迎联系。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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