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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和原告是两地的事由在被告方发生的,能在原告处起诉

其他 2014-09-05 14: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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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具体分析,详谈电话联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般是不可以的
  • 你好,一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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