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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3月到07年10月我与一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此后该公司把我们这些合同工与另一家公司签“劳动派遣用工协议”直到2010年4月,年年签合同。工作单位、岗位都不变化。最近我因母亲生病与该公司及时解除合同不做了。请问:我与该公司签的合同合法?我工作四年有经济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10-05-18 13:1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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