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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前天驾驶汽车被追尾,对方自认全责,故交警并无开具是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保险公司查勘员来后开具了经双方签字的《交通事故协议书》,告知去我指定的4s店检查报价,以便保险公司定损。经4s报价,维修费用3000元左右,目前正在等对方保险公司核价定损。请问,按照法律规定,待到修车完毕保险公司赔付之前时,应该由谁来先在4s店结算此笔费用?是我还是全责对方?有无这方面的规定?如无,有无相关的惯例?我意图让全责对方车主与我一起去结账取车,而对方却坚持我取车后把发票给他再谈给钱的事。有无办法使他能够和我一起前去结账取车?如按照他所坚持的方式来处理,如何规制会减小理赔过程中的时间和财产风险?请律师指教。十分感谢,祝您健康!

其他 2010-05-18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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