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所购买的一套价值72万余元的商品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是2010年1月5日之前,但是开发商在2010年4月28日睬给我寄出交房通知书,我于2010年5月12日收到通知后,于次日持交房通知书内的维修基金交款通知单至银行缴纳了维修基金,但是因为开发商表示延期交房只能免我半年物管费,所以至今我未去办理交房手续。 请问: 1、我在收到交房通知书后未办理交房的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2、开发商称延期交房的原因是因未能及时打印出维修基金的缴款单,其称缴款单是2010年3月才打出,故延期交房的时间只能算到2010年3月,而我所受到的缴款单上打印的时间是2010年4月17日,请问延期交房的时间算到何日止? 3、我所签的购房合中同约定购买人在交房前需缴纳了维修基金才能办理交房手续,而我要交维修基金则必须持开发商在交房通知书内一并交付的缴款单才能缴付,请问:未能缴纳维修基金的责任在谁? 4、本纠纷的律师代理费用大致多少 附:本人所购买的商品房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其他 2010-05-18 22: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长沙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